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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迎接海外上市的“独角兽”回归,监管部门特批的六大基金公司正在募集资金,小米作为第一家试点公司已经获批通过。
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试点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等等。
除了财务上的技术性要求外,具有导向性的准入门槛是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创新驱动的中国经济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通过资本市场扶持中国高科技创新企业,并让国内投资者分享优秀创新型企业成长成果,是当前阶段一个良好诉求,也是未来发展方向。推出cdr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监管部门的一次创新与努力。但是,监管部门应该在创设相关制度之后将一切运作交与市场, 至于市场如何反应以及试点能否顺利,市场会根据相关透明的信息作出判断。
目前,相关基金的销售行为已经引起舆论不安,因为一些基金公司将基金包装和宣传成一次“制度套利”,类似当前摇号买房或者打新股一样,宣称稳赚不赔。事实上,过高的估值以及采取三年锁定期的做法,让投资者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由于试点企业的选取是由监管部门决定,并且护航首批战略配售基金,在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眼里有政府信用在内,未来一旦出现投资亏损,可能会引起争议。
中国正在推动信用文化的重建,目前市场流动性缺乏以及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就是意在通过加强监管,强化地方政府财政纪律以及市场风险意识,只有充分认识并体验到市场风险,才会有市场信用文化重生以及市场化资源配置。我们不能为了追求cdr制度试点成功,放弃对市场的风险教育,应该在严格监管以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下,将独角兽放归市场。
事实上,目前大部分被认为有资格回归或上市的独角兽们,不管是在财务上,还是在业务上,缺乏融资的必要性。首先,符合标准的一些独角兽公司不缺钱,也不需要融资,如果仅仅因为回应发行cdr的政策要求,那么,其融资的使用效率可能比较低,尤其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垄断色彩。
其次,由于过多的风险资金与过少的投资标的,很多未上市的独角兽面临估值太高的问题,其估值已经透支未来一二十年的增长。政府应该将目光对准那些真正从事技术研发但缺乏资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而不是为那些不缺钱的垄断性互联网服务业锦上添花。
其三,独角兽公司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从美国市场看,独角兽企业消失的速度与成长的速度一样快。中国中小投资者还没有经历这样的风险教育,独角兽规模导向的发展方式以及喜欢垄断红利而非技术溢价的做法,不仅会造成国内市场的困扰,也会妨碍其发展潜力。
中国资本市场要成为资源配置的最优平台,应该让资金流向更具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这一平台应该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但是一定要尊重市场,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资本少有参与的基础创新当中,扶持小而精的技术创新型企业。至于由风险资本培育出来的独角兽们,应该将它们放归市场。对于政府的功能而言,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提防独角兽不合理的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与市场公平,资本监管机构应该关注其风险与合规性。
(信息来源:21经济网)